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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9月起沈阳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调整

关于提高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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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关于提高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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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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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7年薪酬调查信息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7]94号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辖区内各企业: 为发挥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引导企业确定和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强化人工成本管理,为政府加强工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我市对1532户企业、203708名职工进行了薪酬调查,现将工资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予以发布,供各用人单位及求职者参考。 一、关于调查样本 以国家人社部在我市确定的883户企业调查样本为基础,本年度我市将调查样本由883户企业增加到1532户企业,增长74%,职工总数由133478名增加到203708名,增长53%。此次调查涉及我市国民经济18个行业门类、71个行业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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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格界定了三类提前退休人员范围: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职工、病退和退职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 《通知》 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退休年龄、工作年限、特殊工种范围等退休条件。其中,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职工,包括在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对身体健康有害工作的职工以及有过以上工作经历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病退、退职人员,包括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包括办理提前退休时所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军转干部和200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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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关于精简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医药机构:围绕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总体目标,近期,市医保局结合日常工作对医药机构新增工作进行梳理,旨在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医药机构业务办理,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对医药机构新增申报材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诊疗科目明细;军队医疗机构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4)医疗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收支情况,门诊、住院服务数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5)医疗机构医护及药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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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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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关于沈阳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关于沈阳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100号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按照《关于辽宁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7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统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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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根据沈阳市统计数据,2016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20元。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6860元,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不得超过1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仍不得超过沈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又讯根据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月22日下发的《关于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从10月9日开始,外籍和台湾香港澳门在沈工作人员也可缴存和使用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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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HR必看 | 沈阳医疗(生育)保险新单位开户

【事项名称】医疗(生育)保险新单位开户【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3.《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6〕23号)4.《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5.《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6.《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7.《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8.《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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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人社部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意义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近年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全国失业保险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区差距逐步缩小,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兜牢民生底线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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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沈阳名仕整理-补充保险政策解答

什么是大额补助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是为减轻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保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后能够得到连续治疗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沈阳市现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年最高补助限额为45万元。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2016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2元,其中单位与个人各承担66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在首次参保和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大额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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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辽宁省】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47号)精神,现将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期限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二、征收范围全省所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三、征收方式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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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要开始啦!

近日,人社部制定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为企业脱困发展、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行动目标和基本原则《通知》提出了“护航行动”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行动目标是“两个全覆盖” 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政策全覆盖,符合申领条件企业的主体全覆盖。基本原则是“三个并重” 一是坚持全面落实和适度拓展并重原则。 二是坚持兜牢民生底线与助力企业发展并重原则。 三是坚持加强管理和优化服务并重原则。六大工作措施《通知》明确,推进“护航行动”有六大工作措施:一是公平公正,推动政策全面实施不仅要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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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关于相关纳费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的通告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沈政明电〔2017〕3号)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继续委托原银行代征。 特此通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