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看|单位职工续保
【事项名称】
单位职工续保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3.《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
4.《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
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6.《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109号)
【申请条件】
单位录用的职工,非首次在我市办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
【办理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人员变动审批增加表》两份或在单位报盘程序中打印《职工续保批量申报表》两份;
2.参保人员的招工备案凭证(如:录用职工登记表、录用职工名册或劳动用工备案表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用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材料;
3.如在医疗保险系统中未查询到参保人员在该用人单位下养老保险的参保记录,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养老保险增加表);
4.单位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注:1.复印件需用A4纸单面等比例复印,每页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 如若为新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即新开户单位),还需提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养老保险增加表)。
【办理地点】所属医保局
【办理时间】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62161173 024-62161771
【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在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后,才可为其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批量申报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经办人在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http://www.syyb.gov.cn/download.html)下载单位报盘程序或至所属医保局的单位参保窗口拷取;
2.使用报盘程序中“职工续保批量申报”模块。按要求准确输入续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信息核对无误后存盘,将电子文档保存到U盘中,同时打印《职工续保批量申报》明细表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书面资料和《职工续保批量申报表》(纸质和电子档)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办理。
三、手工填报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书面资料和《参保人员变动审批增加表》至所属医保局的单位参保窗口办理。
【注意事项】
1. 已经参保的单位办理增加业务时参保人员超过5人(含5人)及新开户的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增加业务时需批量报盘申报;
2.已经参保的单位办理增加业务时参保人员低于5人可选择批量报盘申报或手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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